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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解答会】落实“三服务”! 浙江省税务局在小镇召开税务解答会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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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按照省组织部部长黄建发在南湖基金小镇“三服务”时提出的要求,派出强有力的税务骨干,在小镇会议中心举办创业投资基金税务解答会,与小镇内入驻基金进行交流,将当前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讲解说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濮新达、嘉兴市税务局局长周仕雅等参加,嘉兴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沈剑芳主持会议,现场集聚了约80家投资基金。


    据悉,4月1日也是国务院出台减税降费政策后的第一个开票日,是减税降费受益的第一天,增值税发票税率由原先的16%降至13%、由原先的10%降至9%。同时,这一日也是全国第28个税收宣传月的启动日,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嘉兴市税务局局长周仕雅表示:“金融是经济的血脉。近期,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也涉及到了税收政策。如何将这些政策落实好,将金融血脉打通,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各级税务局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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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邵丽丽老师为大家讲解了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对初创型的科技企业投资抵扣的相关政策以及财税8号文指出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基金核算和主整体核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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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9〕8号”办理程序和期限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以上为讲解节选部分)


    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梁烂英老师为大家讲解了创投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主要政策、创投政策的申报以及享受优惠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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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投政策的重要文件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


    (以上为讲解节选部分)


    讲解结束后,基金企业现场提问踊跃,包括备案申报、股息红利所得税的扣缴、省外三方协议、员工持股平台等问题。通过这次的交流培训,与会基金企业对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理解、掌握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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