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鲜明特征是跨界和混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行业自律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还需要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分工和协作仍是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记者 高翔 ○编辑 潘圣韬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结束了监管缺位、无序发展的状态。纲领性文件已然面世,细分业态的监管分工得以明确,行业自律与监管协作开始被从业者和监管当局摆上了更重要的位置。
在昨日于浙江嘉兴召开的“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上,无论是来自一行三会还是地方政府的人士,都提及了自律与监管协调是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路径。监管协调,既包括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也包含了十部委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行业协会:监管与市场的桥梁
在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受人之托、替人理财,责任重大。而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自律,是建立信用的基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能投机取巧,没有捷径可走。上证报记者了解到,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筹)有望在9月底召开成立大会。
朱从玖特别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交易的资产中,非标资产的证券化占了大多数,其风险特征和收益特征差异十分显著,普通投资者很难识别,这就要求产品设计者以自律的态度来揭示风险。
国家层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由央行牵头组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有望出任该协会的首任会长。
李东荣昨日表示,长期以来的金融活动实践情况表明,仅仅靠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自身努力还是不够的,要重视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积极作用。行业自律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反映行业的合理诉求。此外,通过明确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推动确立行业底线,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借贷宝董事长吴刚对记者表示,由于涉众性和外部性,金融行业有其特殊的地方,互联网又模糊了先前金融行业的业务边界,因此行业自律非常重要,借贷宝平台也在积极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强调,对于一些平台类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如不承担信用风险,不涉及公众资金安全,可探索以市场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创新监管安排。而对市场成熟不够、发展时间不长、尚需要观察期的业态,也可以考虑在明确底线要求的基础上,给市场自律足够的空间。但自律与他律如何平衡、如何配合,在我国尚属新话题。
央地的分工与协作
《指导意见》指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
刚刚退休的原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平台论”是文件中提出的重要观点。一些机构只提供平台,本身不做自营业务,不提供产品。既然承认“平台论”,原本银、证、保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思路或许就不适用了。一家平台,或许经营证券类产品,或许经营保险类产品,没法按照“一家机构一个执照”的思路去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同时,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备案。
刘向民表示,互联网金融的鲜明特征就是跨界和混业,一些互联网企业甚至具备了系统重要性金融集团的特征,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同时,在中央层面要发挥好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朱从玖也强调,《指导意见》由十部委发布,还是最重要的政策制定者,相互之间要有密切、高效的协调、研究和工作机制。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上海、浙江、深圳等地已陆续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谢平认为,未来中央和地方之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如何分工,是仍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去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下发,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知情人士透露,其中确定了地方政府要承担对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刘向民表示,尽管《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央与地方如何协调配合的问题会始终存在。一方面,规则要统一,另一方面又要符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地方发展的积极性。
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