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丁宁)正式退休卸任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谢平,9月24日现身于嘉兴举办的“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亮相,解读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谢平称,互联网金融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高科技,“技术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总是相互推进的,现在有效的监管措施在技术取得突破以后就不一定再有效了。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主要依靠高科技”。
2015年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利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从互联网金融监管分工而言,他认为除了一行三会之外,互联网金融自律监管还将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涉及到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谢平表示,很难按照银证保严格的分业监管机构逻辑监管,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执照,可能是混业监管。
谢平指出,指导意见中体现了平台论、生态论和互补论。关于平台论,他表示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有些互联网企业只提供平台,包括互联网支付机构、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互联网产品销售平台等,本身不做自营业务,这是互联网金融跟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
至于生态论和互补论,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建立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谢平称这很有创意,比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机构和网贷机构提供平台、提供支付清算;鼓励小贷企业实现新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证券业、基金行业、信托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渠道,让他们代销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应对能力。“现在保险业和基金业,网上代销产品已经超过一半,尤其是基金。”
谢平表示,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渠道和税收是监管的一个难点。指导意见对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渠道,第一是成立产业基金;第二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初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比较典型的,国开行搞了一个很大的P2P机构,投资了好几亿。现在有些正规的银行业也准备自己投资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税收上视同小企业,该给的税收优惠都给,不视同金融企业税收。”谢平如是说。
他还提到了指导意见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比如特别大的互联网企业是否要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如果google、facebook将来做起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它跟花旗银行是不是一个待遇?如果做起了google的支付系统,相当于国际上通行的swift,它受不受BNS的监管?IMF要怎么对它”?
另外,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管、分业监管的适用性、P2P网贷的增信问题、股权众筹的股东数量限制等问题也值得探讨。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