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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发布 提出平衡创新与风险
    2016.09.20

    被业界称为金融与场景融合开出“一朵花儿”的数字普惠金融迎来了首份国际性高级原则。


    近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下称《原则》),其中提出了8条数字普惠金融的高级原则和具体的66条建议,成为推广数字普惠金融的国际性准则。


    “《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旨在促使G20领导人采取行动运用数字方法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以及实现包容性发展和提高妇女经济活动参与度等G20相关目标。”《原则》认为,迫切需要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高质量、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该目标。


    《原则》表示,落实《原则》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在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可实施的国家战略、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并采取国家层面的行动。


    普惠金融“数字化”


    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界定,《原则》指还处于不断发展阶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

    不过《原则》也给出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具体内容,涵盖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财务规划和银行对账单服务等),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技术进行交易,如电子货币(通过线上或者移动电话发起)、支付卡和常规银行账户。


    2005年,联合国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或称为包容性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以有效的方式使金融服务惠及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通过传统金融体系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


    普惠金融经过10年的发展,如今又提出了“数字化”。


    “在这十年中,数字金融已经成功地提高了G20以及非G20国家妇女、穷人、年轻人、老年人、农民、中小企业和其他未获得充分服务的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原则》称,成功的数字普惠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新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出现。


    2016年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发布的《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数字普惠金融的早期阶段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例如2007年肯尼亚的运营商Safaricom在2007年3月推出的手机转账业务。


    发展到现阶段,数字普惠金融不再是简单的传统金融业务加数字化、互联网化元素,更多的是以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新的金融产品设计,或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重塑。


    “数字普惠金融的含义就是利用大数据的方法来解决普惠金融的问题,大数据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百融金服CEO张韶峰对第一财经称。


    在普惠金融中之所以要强调数字,张韶峰表示是因为要给大量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靠传统的人工服务是不行的。需要利用机构掌握借款人的数据,包括借款人的资质、信用、还款能力等各项数据,建立自动化的模型来审批贷款,再利用远程界面完成结果的传输。


    “随着各种数字普惠金融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大、成本高种种难题,已经有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世界银行全球金融与市场局原首席金融专家王君在解读《原则》时表示。


    八项高级原则


    在明确了数字技术与有效监管对缩小普惠金融差距至关重要的背景下,《原则》对数字普惠金融提出了八项高级原则。


    一是倡导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这一原则将数字普惠金融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要求包括协调一致、可监测和可评估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二是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


    三是构建恰当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管框架。


    四是扩展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系统,包括加快金融和信息同学基础设施建设等,尤其在农村和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


    在八项高级原则中的第五项,G20提出了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即创立一种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方法,重点关注与数字金融服务相关的具体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特性,既加速了信息传播,也增加了泄密的可能性。如果不注重构建信息安保措施,建立敏感信息权限管理体系等,可能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G20给出的建议是设计数字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框架。构建稳定的法律框架以保障不受审慎监管的服务提供商所持有的客户资金的安全。确保投诉解决机制便于消费者使用等。


    第六项原则是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第七是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是监测数字普惠金融进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数字金融服务客户身份识别的建议中,G20特别提及必要时,开发和推进新的身份登记和验证方式(如数字生物身份识别产品和在线身份验证服务),同时鼓励开发安全可靠的数字签名系统。


    业界专家认为,这一原则的推行或将打破目前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下的“面签”模式,远程开户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可能。同时,对于监管模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过去的注重事前监管,到未来的全过程监管。


    创新与风险平衡挑战


    在《原则》中,“风险”一次被提及58次。在发展普惠金融中,风险和可持续性是关键词,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中则面临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数字普惠金融以其低成本高速度广覆盖为优势,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传统普惠金融数十年都无法企及的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曾表示,正如每一次创新都伴随着新的风险一样,数字化普惠金融也有其发展过程的痛点,那就是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蚂蚁金服战略部资深总监孙涛也表示,要认真研究、识别和评估使用新数字技术引发的风险,确保对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只有平衡创新和风险,才能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称,政策制定者也要认识到迅速发展的数字创新也带来了许多个别的和系统性新风险,需要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理这些风险。


    数字金融的风险可能来自于已有的和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组合可能来自于新技术的运用、对代理商网络的过度依赖、多个服务提供商的新产品绑定、消费者较差的金融素养等。


    而数字技术风险在整个数字金融服务与市场价值链上都有可能出现,如运行层面、清算层面、流动性层面、信贷层面、消费层面和反洗钱/反恐融资层面。


    上述《报告》表示,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挑战来源包括金融本身的固有风险和数字技术的额外风险。


    金融本身固有风险中金融风险防控在微观和宏观上应分别以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稳定为核心,基本底线是金融合规。数字技术相关风险则包括了系统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三个层面。


    对于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中的创新与风险的关键行动,《原则》提出了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和公私部门的合作,鼓励数字创新,鼓励金融行业为数字金融服务研发安全简单的使用界面,在监管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常规的信息分享机制以及畅通的交流渠道等建议。


    “与传统金融一样,数字普惠金融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包括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司法制度等。”王君称,“如果监管体系严重落后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则或者成为数字普惠金融的掣肘,或者因为疏漏而导致系统性风险。”


    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