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南给大家介绍一种内资PE和外资PE的新型合作模式——平行基金,能够适当避开或缩短境内资金境外投资和境外资金境内投资的审批周期,实现资金效率调配、策略配置和资源整合。
随着境外并购业务的不断增长,中国境内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成为海外并购中比较活跃的投资主体。在跨境投资活动中,外国投资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参与中国项目的投资会受到投资领域外资准入、审批程序繁琐、结汇程序漫长等限制,另外即便顺利直接投资国内项目,如果后期拟在国内以IPO形式或者以红筹模式上市退出也会受到一定限制;而中国投资者参与国外项目的投资也会受到外汇管制等。这个时候,平行基金模式的优势就能得到凸显了。
平行基金(Parallel Fund)一般是指在境内和境外(境外多设为离岸基金)分别募集两只私募基金,通过有共同利益的管理公司把两个基金模拟成一个基金进行分配和清算。这两只基金的规模相当、合同设置的条件基本相同(除了为符合基金所在国有关投资者的监管、税务或其他投资要求而有些差异)。对项目进行投资时,两只基金同时投资,一般是各占投资额的50%(根据协议约定比例);退出后,按照协议约定方式进行权益分配。(注:平行基金广义上说是一种架构,不仅仅指在国内外各设一支基金,下文会进行举例。)
相较于国际上平行基金传统投资模式,即平行基金可直接与主基金按各自的资本承诺,按固定比例参与同时对同一投资项目进行平行投资。中国式平行基金结构通常先后投资于同一项目,或者分别投资不同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基金间的利益互惠安排。
为增强资金适用效率,平行基金的境内基金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境外基金对境外项目进行投资,境内基金与境外基金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签订合作协议,作出互惠安排,解决投资和收益中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合作协议一般约定按照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在平行基金规模中的所占比例分别享受相应权益。
优点: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和避开了资金出入境的外汇管制。
缺点:但由于这两个基金在境内和境外平行存在,法律上又各自独立,一旦出现权益分配争议,解决争议的诉讼成本高,且需对境外基金属地法进行识别,法律适用的国别差异增大了权益实现风险,尤其是投资实现退出后,依据平行基金间的合作协议进行跨境收益划拨分配,资金顺利出入境的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实践中,不同投资主体一般要求指定国别或地区设立境外基金,避免法律识别和差异的潜在风险,比如香港、开曼等,为解决资金出入境,在权益分配时,不同投资主体根据需要分别在境内和境外设立专门行使收益权的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权益分配后,解决资金或权益的出入境限制。
在设立平行基金时,各方约定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对全部项目按比例或约定金额进行联合投资,也可以有选择的对部分项目按比例或约定金额进行投资;在各自项目退出后,各方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和分配的比例。
优点:使项目投资和退出路径清晰,也可以根据境内、境外项目的需求适时调配资金,部分投资还能享受我国或投资标的所属国的外资投资的优惠政策,而且,这种模式的恰当运用,在项目投资时,还可以通过对不同国别完成投资作为避险手段对冲不同国家汇率升跌等因素产生的汇兑损失风险。
缺点:但平行基金发生的跨境投资,根据相关法律,应经相关各监管部门的审批,且资金出境或资金入境均受我国和投资标的所属国的管制,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均需满足监管部门的审批周期需要。
境外基金投资境外上市公司,以上市公司股权(或股权+现金)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股权,即境外基金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增发的股份,与境内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通过换股实现交叉持股。
优点:这一换股模式,实现了境外基金持有境内公司股权,境内基金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使境外基金直接享受境内项目的收益,境内基金直接享受境外项目的收益,而且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均可以直接在境内和境外先完成投资,再实现交叉持股,属于先完成投资,再审批实现换股,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高。同时,这一模式解决了模式1中收益分配后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障碍,也解决了模式2中资本项目资金出境或外资入境的管制对资金使用安排效率的影响。
缺点: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章规定,境外基金持有的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这一规定,虽有效防止境内资本外逃,但却使境外有价值的非上市公司难以实现与境内企业的换股安排。
PE+上市公司模式一直是中国上市公司境内和海外并购中的主要投资交易模式,平行基金作为境内资金和境外资金的集合体,有资金规模优势和境内、境外资金可协同调配优势,若联合境内A股上市公司,协同并购,将使并购业务能力大大增强,境外并购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以及现金和股权混合支付,股份支付是我国境内并购交易最主要的支付手段。
从现有的案例,上市公司大部分采用现金作为境外支付的主要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的优点是直接、简单、效率高。若上市公司并购境外标的公司,可以用平行基金的境外基金主体先收购标的公司,再与上市公司之间或通过设立SPV完成交易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基金退出收益,也可以与上市公司同时收购标的公司,再将境外基金收购后持有的份额与上市公司交易注入上市公司,基金实现退出并收益。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联合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一并完成境内标的或境外标的的收购,收购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或其他主体交易,实现各个主体的权益安排。
平行基金的优势
平行基金具有减少结汇限制、便利资金调配、转换投资主体和策略配置资源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资金流动限制,延缓资金投入,分享互惠交易和灵活安排退出方式等优势。
由于在资本项下的人民币结算受到的限制,这个结构试图使中国的资金流动限制带来的困难较小化。这种方式寻求较大程度地减少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和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所适用的外汇管制法规所要求的审批。
在进行投资前,人民币投资保留在境内基金中,外汇投资保留在境外基金中。两个基金均可向对其自身来说受到现金流动和外汇限制较少的创业企业单独进行投资。只要任何一个基金不会受到不必要的现金流动和外汇艰制,两个基金也可以向一个创业企业共同投资。
境内和境外基金之问的协议(或创投管理协议),可在境内境外基金间作出互惠安排。该安排可以解决在一个基金(“未投资基金”)由于法律限制无法与另一个基金(“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情况下每个基金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该安排可能涉及将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一部分创业企业的股权收益在未来投资即将退出的某个时间点转让给未投资基金。如此安排可以使未投资基金分享该投资的增值。
通过向创投管理企业分别派遣其投资专业人士,两个基金可以强强联合,增加投资团队的实力。
无论在何处退出,两个基金都可以参与。在两个基金没有共同投资的情况下,如果境外的创业企业在海外退出,境外投资者可以向境内投资者“出售”其在创业企业中的一部分股份权益。如果境内的创业公司在境内退出,境内投资者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其在投资公司中的一部分股份权益。
(二)平行基金的缺陷
即便平行基金可以一定程度解决外资进入中国或国内资金出境调配等障碍,但由于是两个基金之间的合作关系,容易产生决策效率低下、投资分配、商业机会的投资分配、利润分配机制、基金管理人的提成等利益冲突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利益约束机制、投资策略以及分配机制等安排。
境内外两只基金之间对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境内外之间的划拨与分配,尤其是境内取得的收益如何汇出境外,这是平行基金的核心问题。主要须关注商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外管部门对资本项目下直接投资的管理。投资收益在两个平行基金之间的分配主要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取得收益以后,二是项目实现IPO以后。
五、平行基金的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如平行基金设立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其税务问题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境外的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需要交纳中国境内的预提所得税。
对于平行基金投资模式,不同投资者可在充分考虑各国监管措施、资金调配效率和权益安排和实现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选择,但只要涉及现金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任一跨境支付,除应满足目的公司所在区或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外,还会涉及我国各级国资委、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外汇主管部门、商务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管理或审批管理,所适用的核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
在满足市场效率化要求,选择性的避开或缩短行政机关的审批周期方面,平行基金会发挥有其明显的优势,而且,平行基金在整合境内境外资金适用、项目资源和团队资源方面,更是凸显其特点,平行基金适时的资金调配的特点,还可以通过投资,成为重要的应对基金所属国汇率风险的避险手段。
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的前两个阶段是募资与投资,而募资与投资又同时是私募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与资金端和项目端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设立平行架构私募基金的需求也围绕这个核心阶段产生。(注:在实践中,平行基金不仅仅作为内资与外资合作的模式,同时也是一种多个基金混合搭配的运营架构。)
虽然中国的外商准入政策在逐渐放宽,但私募基金经穿透含有外资的情况仍可能影响其被投资企业未来申请、更新主营业务牌照、境内外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部分强势的被投资企业甚至在初步筛选其投资人时即要求潜在投资人作出纯内资、穿透不含“三类股东”等陈述保证,如私募基金接纳了穿透含有境外资金等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的资金,则可能被部分优质的项目拒之门外。
为实现基金的顺利投资及退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结合该私募基金自身的投资策略及潜在投资人的具体情况设计基金条款及基金架构,平行基金架构则是一种很好的方案。
以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就搭建纯内资和含外资两支基金,该平行基金架构如下图所示:
应资金端需求,搭建平行基金架构私募基金的主要情形之一,即为接纳地方政府资金/引导基金的情况。相对于其他类型资金而言,地方政府资金/引导基金带有一定的地域属性,其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核心诉求往往是推动当地的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因此,该类投资人通常要求私募基金设立在当地并按照一定比例投资在当地企业。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基于优惠政策或其他投资人要求等原因在其他地域设立了一支私募基金,则需要为政府投资人/引导基金在当地新设一支基金,可选方案之一即搭建平行基金架构。以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模式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该等平行基金架构如下图所示: